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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4425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0 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第 326 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
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第 1177 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