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應監禁於少年監。 監禁中滿十八歲,而其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得繼續監禁於少年監。 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發育狀況,認為必要時,得準用前二項之 規定。 少年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
第一級少年受刑人,遇有直系親屬尊親屬病危,或其他事故時,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限 定期間許其離監。 前項許其離監之少年受刑人,在指定期間內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