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監獄行刑法第三條之規定: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應監禁於少年監 。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發育狀況,認為必 要時得監禁於少年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所指之少年受刑人,應指未 滿二十歲者而言。少年受刑人晉至一級,年齡仍未滿二十歲者即可為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之高適用對象。 二 第一級之少年受刑人,依前開規定遇有直系血親尊親屬病危或其他事 故時,得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限定期間許其離監。至於應如何「限 定期限」?應由監務委員會議斟酌該受刑人實際需要情形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