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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2)台函監字第 10636 號
外役監條例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 非現行
第 14 條
縮短刑期者,如因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被送回原監或降級者,其縮短
之日數,應逐級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會議決定後,告知本人,並呈報司法行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