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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54)台函參字第 337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36 年 11 月 11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者,得由該管行政官署或
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向義務人徵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