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建築技術規則其性質係屬一行政命令之法規,人民違反該規則僅得依行
政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其因代執行之結果所生之費用自得向義務人
徵收,義務人如拒不繳納該項費用時,似難逕送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惟義
務人因此獲得財產上之消極利益 (財產應支付而未支付所生無形的利益)
,代執行之官署或受命代執行之第三人,似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
提起請求不當利得返還之訴。
全文內容:查建築技術規則其性質係屬一行政命令之法規,人民違反該規則僅得依行
政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其因代執行之結果所生之費用自得向義務人徵收
,義務人如拒不繳納該項費用時,似難逕送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惟義務人
因此獲得財產上之消極利益 (財產應支付而未支付所生無形之利益) ,代
執行之官署或受命代執行之第三人,似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提起
請求不當利得返還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