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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54)台函參字第 337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36 年 11 月 11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者,得由該管行政官署或
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
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
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