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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51)台函監字第 3392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 非現行
第 27 條
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
後之生計定之。
監獄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並得酌令受刑人在監外從事
特定作業;其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監獄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