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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函監字第 33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查監獄設置作業成品銷售處係依據監獄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成品之定
價發售及保管事項」之規定,又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定:「
監獄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故監獄生產各種作業成品
及銷售,原為依規定辦理之業務,至於監獄受刑人作業之性質,為訓練其
出獄後謀生技能及行刑設施之一,其收入支出均有預算,並按年度呈經行
政院轉送立法院議決通過;復查營業稅法第六條第七項,監獄工場為免徵
營業稅之對象,故其作業成品銷售,與一般以營利為目的之商業性質不同
,來函所稱新竹縣木器商業同業工會以新竹少年監獄於市面設置作業成品
銷售處,應否辦理商業登記,及加入同業公會疑義一案,依據上述規定似
無必要。
全文內容:查監獄設置作業成品銷售處係依據監獄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成品之定
          價發售及保管事項」之規定,又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定:「
          監獄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故監獄生產各種作業成品
          及銷售,原為依規定辦理之業務,至於監獄受刑人作業之性質,為訓練其
          出獄後謀生技能及行刑設施之一,其收入支出均有預算,並按年度呈經行
          政院轉送立法院議決通過;復查營業稅法第六條第七項,監獄工場為免徵
          營業稅之對象,故其作業成品銷售,與一般以營利為目的之商業性質不同
          ,來函所稱新竹縣木器商業同業工會以新竹少年監獄於市面設置作業成品
          銷售處,應否辦理商業登記,及加入同業公會疑義一案,依據上述規定似
          無必要。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7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