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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49)台函參字第 64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4 條
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或
最近親屬二人之聲請,宣告禁治產。
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應撤銷其宣告。
第 15 條
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