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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48)台函民字第 3738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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