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8)台函民字第 37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8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查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一百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贈
與之田地,既經撤銷返還,則該受贈人既無所得,而所得稅係以所得為課
稅之客體,客體既不存在,賦稅之徵課,即失其依據,其欠繳之一時所得
稅,自應免納,原移送機關得於執行終結前,附具此項理由聲請撤回之。
全文內容:查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一百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贈
          與之田地,既經撤銷返還,則該受贈人既無所得,而所得稅係以所得為課
          稅之客體,客體既不存在,賦稅之徵課,即失其依據,其欠繳之一時所得
          稅,自應免納,原移送機關得於執行終結前,附具此項理由聲請撤回之 (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八條參照)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