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應公正合理,對於民刑事當事人不得為財產或身體上之處罰。 調解如有違反前項或第十一條之規定者,得由鄉鎮自治機關或當事人報請管轄法院依法查 究。 調解人或列席人如有強迫調解或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等行為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依法查 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