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48)台函民字第 1277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45 年 01 月 09 日) 非現行
第 12 條
調解應公正合理,對於民刑事當事人不得為財產或身體上之處罰。
調解如有違反前項或第十一條之規定者,得由鄉鎮自治機關或當事人報請管轄法院依法查
究。
調解人或列席人如有強迫調解或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等行為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依法查
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