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書繕本未送達及調解不成立,對造人請求抄發聲請調解書,應予 准許
全文內容:查鄉鎮調解事件,調解委員會於接受聲請後,應依鄉鎮調解條例第六條 ( 現行法第十二條) 規定決定調解日期,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其時 為使對造人知悉聲請人調解意旨,原應將聲請書繕本一併送達對造 (參考 民事訴訟法第四一二條第一項) ,如當時未予送達及事件調解不成立,對 造人事後請求抄發上項聲請調解書,於法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