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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47)台函參字第 3861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94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