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依債權之性質或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之債權,非必即為禁止扣押之債
權,此觀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分列各款規定,當可知之。合作社社
股依合作社法第二十第一項規定,雖為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但苟
非依法禁止扣押之債權 (如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之情形) ,雖非由於為
債務人之社員曾以其社股擔保債務之 (債務人之總財產性質上即為各債權
總擔保) ,法院自仍得對之為執行。
全文內容:按依債權之性質或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之債權,非必即為禁止扣押之債
權,此觀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分列各款規定,當可知之。合作社社
股依合作社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雖為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但
苟非依法禁止扣押之債權 (如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情形) ,雖非
由於為債務人之社員曾以其社股擔保債務 (債務人之總財產性質上即為各
債權之總擔保) ,法院自仍得對之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