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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41)台電參字第 704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6 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
第 1084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 1086 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
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家長。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伯父或叔父。
五、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人。
第 1097 條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
第 1098 條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