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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54)台令民字第 7292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20 條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
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第 329 條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
,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第 330 條
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自提存後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提存物屬於
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