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提存物一經提存,非有法定原因,提存所不得任意將提存物交付或處分
全文內容:查提存物一經提存,非經權利人依法領取,或因提存原因消滅,或因提存
錯誤而由提存人取回,或因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之期間屆滿,應歸屬國
庫外,提存所不得以其他理由,任意將提存物交付或予以處分。本件台灣
土地銀行擬為被征收耕地之原業主代購台紙公司增資股股票,係為顧及該
業主之利益,揆諸民法無因管理之規定,固無不合。惟該行應否為業主之
利益而為無因管理,與法院提存所可否動用業經提存之補償地價保管金,
撥交該行代購股票,係屬二事,不得混為一談。如上所述代購股票既非處
理提存物之法定原因,該行請求法院提存所同意以保管金墊款代購,於法
即難謂為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