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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50)台函參字第 303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36 年 11 月 11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遇有天災、事變及其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安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
分其土地、家屋、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或處
分,或將其使用限制之。
第 11 條
行政官署於第三條、第四條情形,非認為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或認為緊
急時,不得行直接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