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第一則
義務人無資力納付執行之金額,或經反覆科罰仍不能達到目的時,可對之
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
第二則
本條所舉危害情形,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且須非為本條所列各項處分
即別作他途可循時,方得為之
全文內容:按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所定:「非認為不能行間接強制執行或認為緊急時
,不得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依來函所舉義務人無資力不能納付執行罰
之金額,或反覆科罰仍不能達到目的之情形,均可包括在不能行間接強制
處分之列,自可對之行直接強制處分。或同法第九條所定:「遇有天災事
變及其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安上有危害情形」,適用時不特須具備此法定
要件,即首應有此類危害情形發生之前提事實,且須合於「非使用或處分
其土地、家屋、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之情況,即別無他
途可循方得為之,故本條之適用尚須斟酌具體事實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