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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43)台電參字第 3643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189 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10 條
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之規定,於施行前所立之遺囑,而發生效力在施行
後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