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成立時依當時當地之法律為有效,發生效力時法律已變更,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不影響該遺囑之效力
全文內容:一 查遺囑之成立,與發生效力,原為兩事,故遺囑如依立遺囑時當地之 法律,已可認為有效者,縱使在其發生效力時當地所適用之法律已有變更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例別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十條) ,仍不影響成立在 前之遺囑之效力。二 該陳○盛於日據時代作成之遺言公證書,依當時適 用於臺灣之法律,本已合法成立,雖其發生效力已在光復以後,但該項遺 囑,依前開說明,似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