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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700546 號
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95 條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
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