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所者,應於入浴及檢查身體衣類後,由看守所長官指定所房。
新入所者之財物,應檢查之,並記載其品名、數目,為之保管。 前項保管之財物,除災變及不可抗力外,如有損失,應負賠償之責。
送與被告之財物,看守所應檢查之,並應發給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