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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14176 號
羈押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新入所者,應於入浴及檢查身體衣類後,由看守所長官指定所房。
第 30 條
新入所者之財物,應檢查之,並記載其品名、數目,為之保管。
前項保管之財物,除災變及不可抗力外,如有損失,應負賠償之責。
第 32 條
送與被告之財物,看守所應檢查之,並應發給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