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監獄、看守所係屬「查禁煙毒獎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
警察機關以外之查緝機關」,從而,監所管理人員於監所內執行職務時發
現煙毒案件,該管理人員似可解釋為上開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查緝煙毒人
員」
全文內容:按監所管理人員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羈押法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對收容人之身體、衣類、攜帶或由外送入
之物品實施檢查,貴部 (內政部) 曾於八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以台 (八三)
內警字第三八○一八一四號函核定台北看守所緝獲煙毒請獎案,似已認定
監獄、看守所係屬「查禁煙毒獎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
警察機關以外之查緝機關」,從而,監所管理人員於監所內執行職務時發
現煙毒案件,該管理人員似可解釋為上開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查緝煙毒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