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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14176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3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12 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或照相,在執行中認為有必
要時亦同。
受刑人為婦女者,前項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第 69 條
受刑人攜帶或由監外送入之財物,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受刑人之金錢及物品保管
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前項物品有必要時,應施以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