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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14176 號
查禁煙毒獎懲辦法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本辦法獎懲對象,區分為舉發煙毒人員、查緝煙毒人員、辦理禁政人員三種,各依其標準
  獎懲之。
第 12 條
  舉發或緝獲煙毒案件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列入年度預算辦理,其請領、核發
  ,依左列規定:
  一、各級警察機關緝獲煙毒案件,應於化驗成分後,不俟案結,即依規定標準,填具緝獲
      煙毒案件請領獎金事實表及緝獲煙毒案個案表(格式如附件一、二),並檢同刑事案
      件移送(調查、報告)書、化驗證明,循警察行政系統,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舉發
      獎金及緝獲獎金。
  二、警察機關以外之查緝機關緝獲煙毒案件,應於化驗成分後,不俟案結,即依照規定標
      準,填具緝獲煙毒案件請領獎金事實表及緝獲煙毒個案表,檢同刑事案件移送(調查
      、報告)書、化驗證明,函請內政部核發舉發獎金及緝獲獎金。
  三、核獎機關認有必要者,請領機關應提供其他相關資料併核。
  特別獎金之請領,應專案函請內政部核辦。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3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12 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或照相,在執行中認為有必
要時亦同。
受刑人為婦女者,前項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第 69 條
受刑人攜帶或由監外送入之財物,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受刑人之金錢及物品保管
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前項物品有必要時,應施以消毒。
羈押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新入所者,應於入浴及檢查身體衣類後,由看守所長官指定所房。
第 30 條
新入所者之財物,應檢查之,並記載其品名、數目,為之保管。
前項保管之財物,除災變及不可抗力外,如有損失,應負賠償之責。
第 32 條
送與被告之財物,看守所應檢查之,並應發給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