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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釋字第 786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現行
第 16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第八條或第九條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17 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
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