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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最高法院 70年台上字第 423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80 條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
算。
第 219 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