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前項求償權,由檢察官行使。 第一項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 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 算。
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 有第十一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 金額內返還之。 二 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三 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 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