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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00967 號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39 條
作業訓練,由作業導師負責指導。如延聘專家或工商技術人員協助時,應 依監獄組織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之受刑人在監執行成績優良者,得令其協助作業訓練 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