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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009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8 日
要  旨:
為加強培養矯正機關收容特殊專長,請各矯正機關應研擬專案輔導計畫報
部備查
主  旨:本部為加強培養矯正機關收容特殊專長,請各矯正機關依說明研擬專案輔
     導計畫報部備查,請照辦。
說  明:一、本件所謂「特殊專長」係指繪畫、書法、寫作、雕刻、陶藝、烹飪、
       園藝造景、電腦、沙畫、編織或其他異於一般普通才能之特殊專長而
       言。
     二、矯正機關應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將具有
       特殊專長之收容人視為協助作業訓練的種子,並依專長項目人數就地
       成立相關班別,俾便利其發揮所長,指導其他收容人學習。
     三、成立相關班別之矯正機關應積極延聘有關專家為指導教師,以彌補作
       業訓練種子經驗之不足並確保每期師資、作業訓練種子及學員人數之
       穩定及不虞匱乏,並適時尋覓過當人選,以解決師資、作業訓練種子
       及學員不足之窘境。
     四、矯正機關成立之班別、延聘之師資(含前述受刑人組成之作業訓練種
       子)名冊、學員名冊等資料均需於成立前報部核可後方可正式辦理,
       並應注意學員結訓後應另行造冊函送更生保護會及所在地各大企業作
       為用才時之參考。
     五、本件專案輔導計畫應於本(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前報部備查。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14-1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