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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保決字第 015385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經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
,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第 15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覆審委員會逕為決定時,除準用第十二條
規定外,並應載明審議委員會未於所定期間決定之事實。
第十三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