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決定駁回申請覆議事件適用法條之釋疑
主 旨:所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適用疑義法律問題乙則,核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檢英文公字第○○○三四九號函。
二 所陳申請人甲向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遺屬補償金,經該委
員會決定駁回,於法定期間內向該管犯罪人補償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經覆審委員會決定以犯罪及結果均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之前,
認為覆議無理由而決定予以駁回時,為週延詳細起見,除應適用犯罪
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四條外,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七條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十三條,亦均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