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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保決字第 0153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要  旨:
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決定駁回申請覆議事件適用法條之釋疑
主    旨:所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適用疑義法律問題乙則,核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檢英文公字第○○○三四九號函。
          二  所陳申請人甲向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遺屬補償金,經該委
              員會決定駁回,於法定期間內向該管犯罪人補償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經覆審委員會決定以犯罪及結果均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之前,
              認為覆議無理由而決定予以駁回時,為週延詳細起見,除應適用犯罪
              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四條外,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七條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十三條,亦均應適用。
資料來源: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令規章彙編 (89年9月版) 10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