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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4674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
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
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