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應定期及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並實施預防接種等傳染病防治措施。 監獄應聘請醫護人員協同改進監內醫療衛生事宜;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定期督導。
罹疾病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就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 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 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得準用第一項、第三項及 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