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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6)法律字第 04322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