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及通知其家屬,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死亡者之屍體經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無人請領者,埋葬之;如有醫院或醫學研究機關請領 解剖者,得斟酌情形許可之。但生前有不願解剖之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已埋葬之屍體,經過十年後得合葬之,合葬前有請求領回者,應許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