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5:22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5)法保監決字第 18164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3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88 條
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及通知其家屬,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 89 條
死亡者之屍體經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無人請領者,埋葬之;如有醫院或醫學研究機關請領
解剖者,得斟酌情形許可之。但生前有不願解剖之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已埋葬之屍體,經過十年後得合葬之,合葬前有請求領回者,應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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