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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保監決字第 181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釋示由監獄戒護住院之病危受刑人,經假釋需護送返家時,究應由監獄抑
或更生保護會護送?其後死亡,善後究應如何處理
主  旨:貴會因廖○○案報請釋示,由監獄戒護住院之病危受刑人,經假釋需護送
     返家時,究應由監獄抑或更生保護會護送?其後死亡,善後究應如何處理
     一案,核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85)仁更業字第一○八○號函。
          二、本案死亡發生時廖君之身分係仍在監受刑人,應由執行機關處理。
          三、按受刑人雖已奉准假釋,惟未出監即死亡,應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八
              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由執行機關辦理善後事宜。如受刑人已辦畢
              出監手續並釋放,其身份已非在監受刑人,屬受保護人之人,是以出
              監後之受保護人未返家即死亡,若其家屬不願辦理喪葬事宜,可由貴
              會(所屬分會)辦理。
正  本: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副  本: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本部監所司、保護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3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