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
第 95 條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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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
第 74- 1 條 | 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前項驅逐出境,準用第八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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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2 條 | 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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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條 |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
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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