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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17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0027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
、十年以下。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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