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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13341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