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定代理人代為未成年子女與自己所為之對未成年子女純獲利益之法律行
為,有無民法第 106 條有關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一案
主 旨:關於法定代理人代為未成年子女與自己所為之對未成年子女純獲利益之法
律行為,有無民法第一百零六條有關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一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台 (八十一) 內地字第八一○九三三四
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贈與其
未成年子女,如其未成年子女已滿七歲,且其贈與係無負擔而為純獲
法律上利益者,自得由其未成年子女以自己之名義為受贈之意思表示
,毋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亦毋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故似不發生民法第一百零六條雙方代理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