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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9.27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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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法律字第 1200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 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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