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辦理八十一年底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時,為因應刑法第一百條修正後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 貴會辦理本 (八十一) 年底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時,為因應刑法第
一百條修正後,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八十一中選雄密字第○四二號及同年七
月十六日八十一中選雄密字第○四三號函。
二 按八十一年五月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一百條已將原刑法第
一百條:「意圖破壞國體……,而著手實行者……」修改為:「意圖
破壞國體……,」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本件來函
所附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政見內容,暨公職人員候選人或其助
選員競選言論,是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各款之規定
:「一 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 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
秩序。三 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由於是否構成「煽惑」,
係屬事實問題,應就個案之具體事實,由權責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