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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0)法監字第 12531 號
少年輔育院條例 (民國 70 年 01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26 條
學生入院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
通訊等有關章則,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 28 條
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
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學生出院前,應將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有關保護機關
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