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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監字第 125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各監、院、所因業務上或公務上之需要,與家屬通信、聯繫之改進辦法
主    旨:茲提示各監、院、所因業務上或公務上之需要,與家屬通信、聯繫之改進
          辦法,如說明三,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受刑人重病、死亡、移監或其他必要情形時,應通知其配偶或親屬。
              少年輔育院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通訊等有關章則及學生
              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被告經法官或檢察官命令禁止其
              通信者,應由所方代為通知其家屬。上列規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八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羈押法施
              行細則第十三條均有明文規定。
          二、查以往各監、院、所為前項通知時,或以機關之公文封;或以印有機
              關全銜之信封;或於信封背面印有機關所在地之路線圖;或以明信片
              寄發通知其家屬。此種寄發方式,極易侵犯家屬之隱私權,有欠妥當
              ,應予以改進。
          三、嗣後各監、院、所為前項通知時,應另行印製只標明機關之地址,勿
              印機關全銜之中式信封,並將通知內容裝於信封內密封寄發。
正    本:本部所屬各監獄、各少年輔育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保護司、監所司、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各少年觀護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15-316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7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