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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0)法監字第 05525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71 條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
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羈押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38 條
羈押被告,除本法有規定外,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之規定
,於羈押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