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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監字第 055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4 月 17 日
要  旨:
釋示被告親屬郵寄衣物包裹夾帶違禁品應如何處理疑義
主    旨:貴署函請釋示臺灣台北士林看守所前在押被告黃○○親屬陳○○郵寄衣物
          包裹,在內藏於違禁物品海洛因,案經地檢署偵查終結,對被送回之扣押
          證物衣褲、毛巾等如何處理乙案,該所可基於職權依羈押法第三十八條準
          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處理,復請查照。
說    明:復八十年四月二日檢彥所乙字第二五七六號函。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80、1742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71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82 頁